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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有香与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保字第00090号申请人张有香,女、汉族,1997年10月14日生。被申请人潘伟,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生。申请人张有香因于2013年11月10日16时许,在吴起县红绿灯处横过马路,被潘伟驾驶的陕JP3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撞倒,致其受伤。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潘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张有香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潘伟驾驶的陕JP3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根名下宁AFE0**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潘伟驾驶的陕JP3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