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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32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美照与李万顺、李万兴征地补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照,李万顺,李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3292-3号申请执行人李美照,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万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万兴,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一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支付征地补偿款19749元、案件受理费972元、执行费196元,共计20917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李万顺、李万兴分别存储在三亚市农业银行藤桥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200元、16500元共计17700元扣划至本院当事人帐户。2013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李万顺、李万兴主动向本院补交剩余执行款现金3217元,以清偿本案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万顺、李万兴存在本院当事人账户的177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美照,用以清偿本案债务。二、将被执行人李万顺、李万兴向本院补交执行款现金321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美照,用以清偿本案债务。三、本院(2012)城民一初第140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辉审 判 员  李柔翰代理审判员  陈孟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红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