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刘继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元,褚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2256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元,居民。被执行人褚庆峰,居民。申请执行人刘继元与被执行人褚庆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褚庆峰的银行存款449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