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舟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方燕红与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燕红,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方红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舟行初字第14号原告方燕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舒国平。被告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余淳舟。第三人方红依。原告方燕红与被告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方红依房屋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决定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周 杰审 判 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