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安图县万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永吉、陈属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11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万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许永吉,陈属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万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杨敏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涛,住和龙市。被执行人:许永吉,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陈属来,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万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永吉、陈属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万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永吉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万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经三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许永吉自愿将自己名下位于和龙市福洞镇马家沟洗煤厂交付给被执行人陈属来经营(该洗煤厂所属的煤矸石面积为47.1公顷,不包括镇政府所属耕地,四至为;东至山岗,西至马家沟上新房通往四井道路,南至黄土堡岭岗道路,北至村二组丁德春房屋东山)。并对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许永吉所有的3台洗煤机予以保管及使用。在此期间,关于洗煤厂的一切相关事务均与被执行人许永吉无关(注:涉及到农民土地时被执行人许永吉可协助办理)。经营款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万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还款时间定于2015年1月4日止。如被执行人陈属来履行不了还款约定,同意将自己在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万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里的股份中扣出所欠的借款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立案费、合计:2687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和执字第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万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铉基执行员 栗宝军执行员 李 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元香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