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童逸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童逸瑶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责人:郭波。委托代理人:郎慈甬。被告:童逸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被告童逸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40元,减半收取16820元,由原告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