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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西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候某甲、王某某与姜某某、侯某乙继承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甲,王某某,姜某某,侯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125号原告候某甲,男,1930年5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原告王某某,女,1932年1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候西成,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退休工人。被告姜某某,女,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文景路十字青门小区404号楼3单元3层东户。被告侯某乙,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甲、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侯某乙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甲、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某甲、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甲、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492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战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