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吴强与曾志杏、张柳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曾志杏,张柳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吴强,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曾志杏,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张柳云,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诉被告曾志杏、张柳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8元,由原告吴强负担。审判员 周文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