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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吴强与曾志杏、张柳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曾志杏,张柳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吴强,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曾志杏,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张柳云,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诉被告曾志杏、张柳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8元,由原告吴强负担。审判员  周文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