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7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479号原告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楼**。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凤龙,男,1966年6月2日出生,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泽龙,男,1983年5月8日出生,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张鹏,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凤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4年12月20日,被告张鹏办理红居街某室入住手续,房屋建筑面积61.57平方米,并与我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文件,交纳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1447.68元,垃圾消纳费30元。自2006年2月中旬至今,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张贴交费通知等形式向被告进行催缴,被告仍拒绝交纳2006年至2009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因此造成我公司资金不足,不能加强服务的被动局面。依据双方约定,交纳费用时间首次入住交纳自入住之日起交纳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每年的1月31日前交纳上半年的一至六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年的6月31日前交纳本年度七月至十二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被告违反本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按交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7日的物业费5816.32元、垃圾消纳费118元;2、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5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北京市宣武区某号房屋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2元,首次入住交纳自入住之日起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每年一月三十日前交纳上半年的一至六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前交纳本年度七月至十二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代收生活垃圾消纳费每年30元;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按交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诉讼中,原告表示被告入职后交纳了一年的物业费,即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2006年1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没有交纳。庭审中,原告出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的查询结果,显示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61.57平方米,2009年12月8日,房屋以买卖的方式所有人由被告张鹏变更为案外人周翀。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档查询结果、交费一览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7日物业费5816.32元、垃圾消纳费118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500元的请求,未超出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标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张鹏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张鹏支付原告北京明华嘉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物业费五千八百一十六元三角二分、垃圾消纳费一百一十八元、滞纳金五百元。如果被告张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张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 涛人民陪审员 张京颖人民陪审员 来丽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