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迁安市蔡园镇蔡园村村民委员会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蔡园镇蔡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玉红,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田,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迁安市蔡园镇蔡园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韩秀江,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炜东,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迁安市蔡园镇蔡园村村民委员会采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志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宫玉红、刘志田和被告迁安市蔡园镇蔡园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炜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30日签订了《铁矿石资源开采补偿合同》、2009年11月6日签订了《铁选厂租赁合同》,两份合同均已经过迁安市公证处公正。2012年下半年,原告按自己采矿生产规划,需占用被告村西小坟会区域的土地。根据两份合同约定,原告已按规定标准给付了被告补偿款,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土地,因被告未按约定提供村西小坟会区域的土地,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采矿生产所需蔡园村西的小坟会区域土地(附图)。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事实成立,被告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已经进行了清除,也给村民进行了补偿。但这块土地上还有18座坟头,坟头的近亲属不愿意搬迁,这块土地被告应该提供给隆宇公司,隆宇公司应该依法使用土地。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铁矿石资源开采补偿合同》一份。合同第1条约定:“乙方(原告)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甲方(被告)地界西沟部分区段采矿权(以采矿证坐标点为准,采矿范围坐标附后),乙方根据取得采矿证范围内的全部场地和乙方根据生产设计规划进行排岩所需的全部场地及道路用地由甲方无偿提供,场地内属于甲方集体所有的树木由乙方办理砍伐手续,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附着物进行处理;属于甲方村民的承包地和承包树及村民个人财产由乙方依据唐山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甲方负责解决”。合同第4条约定:“甲方有权利收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有义务根据乙方的生产规划提供相应的场地,承担权属纠纷的处理,有义务协助处理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与相邻的边界纠纷”。2009年10月31日,此合同经河北省迁安市公证处进行公正。2009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铁选厂租赁合同》。合同第十八条第2款约定:“甲方(被告)应保障乙方(原告)生产道路畅通,如因生产所需增加占用土地或因尾矿库不能正常使用,需重新选址改建铁选厂和尾矿时,甲方应无偿提供土地,乙方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补偿标准对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2009年11月17日,此合同经河北省迁安市公证处进行公正。2012年下半年,原告按自己采矿生产规划,原告向被告提供申请需占用被告村西小坟会区域的土地。位置坐标1、X4437350.620Y373618.364;2、X4437340.814Y373653.539;3、X4437295.312Y373641.738;4、X4437294.842Y373591.526;5、X4437348.546Y373597.211。被告因这块土地上涉及村民18座坟头,迟迟未能提供。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18座坟头的补偿费36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蔡园分公司采矿生产急需占用区域现状图彩图、被告为原告提供采矿生产所需蔡园村西小坟会区域土地现状图,2009年10月30日《铁矿石资源开采补偿合同》一份,2009年10月31日迁证经字第470号公证书一份,2009年11月6日《铁选厂租赁合同》一份,2009年11月17日迁证经字第531号公证书一份,原告补偿36万元现金收据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签订的《铁矿石资源开采补偿合同》、《铁选厂租赁合同》并经河北省迁安市公证处予以公正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对所需占用的土地附着物进行了补偿,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为原告提供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迁安市蔡园镇蔡园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迁安市隆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迁安市蔡园镇蔡园村西小坟会土地,位置坐标:1、X4437350.620Y373618.364;2、X4437340.814Y373653.539;3、X4437295.312Y373641.738;4、X4437294.842Y373591.526;5、X4437348.546Y373597.211。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迁安市蔡园镇蔡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