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1852张玉琴与孔涵、汪晓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玉琴;孔涵;汪晓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张玉琴,女,195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晓军、叶鹏,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涵,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汪晓妍,女,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孔涵、被告汪晓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已与被告庭外达成一致意见,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纠纷自行在庭外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80元,依法减半收取73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40元,由原告张玉琴承担。(已交)审 判 长 叶城斌代理审判员 胡珍玉人民陪审员 袁 遥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卞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