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953号原告钟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家喜,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钟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世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