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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崔某某,女,住济南市二环东路。被告任某某,男,现于济南监狱出入监监区服刑。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立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和被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我与被告任某某系大学同学,1994年7月毕业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于1995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关系很好,于1998年6月4日育有一子取名任某某甲。2011年7月,被告任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任某某的行为给原告崔某某以及孩子带来极大的伤害,致使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崔某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任某某甲由原告崔某某抚养;2、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东路房屋以及室内全部财产归被告任某某所有。原告崔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2、房产证一份,证明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东路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任某某。被告任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任某某甲归原告崔某某抚养;位于济南市历下���燕子山东路房屋及室内财产归我所有;对证据1、2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于1995年11月1日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6月4日育有一子取名任某某甲。2011年7月,被告任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于济南监狱服刑。庭审中,被告任某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亦同意婚生子任某某由原告崔某某抚养,但因无经济收入,故无力支付抚养费。被告任某某主张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东路房屋及室内财产归被告任某某所有,对此,原告崔某某明确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系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定标准。本案中,被告任某某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原告崔某某起诉离婚,被告任某某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据此,本院依法判定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对于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任某某甲的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应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且被告任某某同意孩子归原告崔某某抚养,据此,本院依法判定婚生子任某某甲归原告崔某某抚养。被告任某某主张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东路房屋及室内财产归其所有,原告崔某某明确表示同意,据此,本院依法判定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东路房屋及室内财产归被告任某某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二、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的婚生子任某某甲由原告崔某某抚养;三、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东路房屋及室内财产归被告任某某所有;四、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元,原告崔某某负担495元,被告任某某负担4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立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秀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