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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陈向阳、金金与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阳,金金,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陈向阳。原告金金。被告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秀琴。委托代理人徐贺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阳、金金与被告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陈向阳、金金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向阳、金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阳、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此款已由陈向阳、金金预交),由陈向阳、金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逢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原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