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兰巧英与祝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巧英,祝群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969号原告:兰巧英。被告:祝群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巧英与被告祝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巧英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