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1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梅与于凤喜、刘传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于凤喜,刘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1974号原告陈梅,居民。被告于凤喜,难。被告刘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与被告于凤喜、刘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凤喜的银行存款19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昌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