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晋生与毕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晋生,毕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503号原告李晋生,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毕先亮,男,汉族。原告李晋生与被告毕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晋生诉称,2011年3月12日,被告毕先亮向原告李晋生借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被告虽承诺随后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于2011年9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然时至今日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予还款。故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二、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我院后,依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居住地,在我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时,因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其后本院要求原告再行提供准确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被告详细的身份信息,被告均未提供。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晋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荣俏娣审 判 员 成 勇人民陪审员 贾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