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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4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北京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北京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4919号原告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经海七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业洪,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9号院1号楼B座103室。法定代表人王子富,职务不祥。原告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东公司)与被告北京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云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联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业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东公司诉称:2012年9月13日,我公司与双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我公司建筑模板等建筑器材及相关产品,用于xx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区定向安置房项目A09#、A10#住宅楼工地,根据合同的约定,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后被告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现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双驰公司支付我公司欠款236070.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双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联东公司(出租人,甲方)与双驰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建筑模板租赁合同》,约定双驰公司向联东公司租赁旧大模板及标准角模、旧异型角模等建筑模板材料,第二条关于租赁物约定,租赁物(大模板)是由出租人按双方确定的施工技术方案,为承租人组织生产的专用配套租赁物。租赁物及其附件原值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的租赁物用于xx区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区定向安置房项目A09#、A10#住宅楼工地。合同第五条关于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为自发送租赁物时开始,至2013年6月30日,租期约为180天。实际承租期间是以双方材料主管人员签字的提、退租赁物单据所记载时间为准。实际承租期间不足180天,按180天计算并收取租金,超过180天,按实际承租期计算并收取租金,最低租期不包括冬施报停。合同第七条关于租金支付及付款方式约定,根据合同双方材料主管人员签字的提、退租赁物的单据为租金期限计算依据,以出租人所提供的《租金计算单》为双方结算依据。出租人每月30日前向承租人提供上一个月的租金结算单,承租人应在3日内予以签字确认,无异议又不确认或逾期不予回复,视为承租人对出租人提供的结算金额予以默认。承租人每租用期满一个月,应在下月初第一日起三日内对清上月租金,2012年12月10日前支付给出租人10万元,承租人于退还租赁物前支付至实际发生租费80%,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应返还全部租赁物,并在两个月内结清全部租金及维修费等相关费用。合同附件还约定了报废赔偿标准、大模板及其附件原值表。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实际履行。本案审理过程中,联东公司提交了2013年9月13日的结算单一份,经结算租赁费共计386070.21元,已付款150000元,尚欠款为236070.21元。该结算单并附有租金详细计算和丢失赔偿明细、维修清灰费用、报废赔偿等明细及销售款项。联东公司并提交了发货单和退货单、租金计算单等对上述结算单予以佐证。上述事实,有建筑模板租赁合同、报废赔偿标准、大模板及其附件原值表、发货单、退货单、结算单、租金计算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2012年9月联东公司与双驰公司签订了建筑模板租赁合同,由此在双方之间建立起租赁关系,联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双驰公司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被告双驰公司作为上述租金的支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标准及给付期限,向联东公司支付租金。本案审理过程中,联东公司提交了结算单,并提交了租金计算单、发货单及退货单等对结算单予以佐证。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应根据合同双方材料主管人员签字的提、退租赁物的单据为租金期限计算依据,以出租人所提供的《租金计算单》为双方结算依据。故本院对联东公司诉称双驰公司尚欠款项为236070.2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采信。故联东公司要求双驰公司支付尚欠款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尚欠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三万六千零七十元二角一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一元,由被告北京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云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东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