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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姜海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姜海中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272号原告: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成耀。委托代理人:刘丽枝,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海中,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9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宪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