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与孔祥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孔祥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208号原告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彭庄村。法定代表人张计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龙,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孔祥新。委托代理人蒋文莉,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祥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孔祥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昝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