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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吴民初字第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与孔祥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孔祥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208号原告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彭庄村。法定代表人张计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龙,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孔祥新。委托代理人蒋文莉,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祥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孔祥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州华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昝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