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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王立英与陈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清,陈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清,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陈淑梅,女,汉族,教师,住龙港区。申请执行人王立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龙民一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淑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立英欠款11000元。申请执行人王立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并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淑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淑梅现无能力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立英欠款,申请执行人王立英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淑梅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龙执字第002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东审判员  任学义审判员  艾德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