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德华、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华,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355号原告:刘德华,无业。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566号。法定代表人:黄在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千佛庵村10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秦立付,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华诉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华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德华负担。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