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0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卫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杨卫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00126-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余林,董事长。被告:杨卫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卫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国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