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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正民初字第914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红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一个女孩,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一直不睦。加之被告我行我素,日常家庭重大事项决定也不与原告协商,毫无家庭观念。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经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今年5月份双方因装修房子意见分歧而发生矛盾,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1年在北京相识,1993年2月17日,双方在正宁县榆林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1995年1月16日,原告生育女儿王俪阳。双方于2003年在北京购买住宅楼房一套,2012年10月份将该房子以163.30万元出售。2012年11月份以72万元在庆阳市西峰区嘉鑫园小区购买住宅楼房一套。2013年5月份,双方因装修房子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关系不睦。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充分了解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长达二十年之久,今年5月份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军峰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