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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橡胶厂与安建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公司,安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412号原告湖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昌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某某,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某某镇某某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公司与被告安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 凯审 判 员  付海鹰人民陪审员  黄惠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