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橡胶厂与安建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公司,安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412号原告湖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昌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某某,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某某镇某某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公司与被告安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 凯审 判 员 付海鹰人民陪审员 黄惠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