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湖南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雨行初字第43号原告湖南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大军。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炀,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泽秋,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慧翀,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土地供应处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清觉,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剑飞,市长。原告湖南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原告申请追加了长沙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系市级人民政府,该案本院不宜审理,应当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刘 昕审判员 袁文报审判员 王长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妮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