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小军、白鹏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倩,王小军,白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李倩,女,(基本情况略)。委托代理人李长俊,男,(基本情况略)。系李倩之父。委托代理人白宗礼,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小军,男,(基本情况略)。委托代理人尚鹏飞,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鹏,男,(基本情况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239号1-3层。负责人王凌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生辉,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小军、白鹏交通肇事一案中,依据(2013)庆西刑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李倩的医疗费、定残前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今后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8000元(含已领取的67949元),由被告人王小军赔偿118000元(含已支付的4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鹏赔偿60000元(含已支付的27949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小军、白鹏已于2013年9月9日履行了本案执行标的110051元。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执行内容履行完毕。另外,依据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庆西刑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倩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122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已于2013年11月28日履行了本案执行标的122000元。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执行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述伟审 判 员 付良刚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