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浚丰太阳能(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浚丰太阳能(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93号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亚飞。委托代理人:王俊勇。被告:浚丰太阳能(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浚丰太阳能(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850元,由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 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