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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树青、王芝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树青,王芝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406号原告: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李传祥,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社区党总支书记。委托代理人:任毅,长丰县朱巷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树青,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芝芳,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雪松,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树青、王芝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按305元收取,由原告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