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二初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孔凡军与王洪岭、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529-1号原告孔凡军。被告王洪岭。被告王伟,(系王洪岭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军与被告王洪岭、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4元。由原告孔凡军承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兰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