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县立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任国俊与马香兰、王文心、王丽英、王冬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县立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任国俊诉原审被告马香兰、王文心、王丽英及原审第三人王冬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0)铁县审民初再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原告任国俊在再审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起诉权利的处分,但本案申请再审人是原审第三人王冬心,本院准予原审原告任国俊撤回起诉,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张桂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鸣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