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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洪祥,该公司施工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祥,该公司董事长。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通公司)与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2)淮法民初字第0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书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7861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自动履行义务,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51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区一品华庭13号楼302室房产进行查封,并委托江苏德道开诚土地房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遍地产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9.3万元。2013年8月9日本院委托淮安市佳诚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淮安市佳诚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以评估价进行拍卖,因无人竟买而流拍,现正在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经“五查”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区一品华庭13号楼302室房产本院正在依法拍卖产,但一时难以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淮法民初字第05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顺林执行员  宗殿荣执行员  陈爱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