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钱深哲。委托代理人李育群,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启元。原告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炎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10日签订《大田集团物流配送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按月与乙方结算。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费用月结对账单》明细后3个工作日内要与乙方进行核对和确认,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3个工作日内不反馈信息的,视同确认。确认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费用发票,甲方以现金、支票等方式向乙方付清款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2月,原告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就被告所托运之货物积极履行运输服务义务,并向被告出具了合格等额的运输服务费用发票,但被告在收到该相应发票后仍拒不付款,至今已欠付原告2012年9月至12月运输服务费用共计61936.2元。原告就此事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尚欠运输服务费用6193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物流配送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合同,对相关事项做了明确的约定。3、发票签收函(复印件),证明所欠四个月的运费已经我方已经向对方出具了发票。4、证明(复印件),证明本案虽然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广州分公司,但是履行合同的主体实际是佛山分公司。5、物流运单(复印件),2012年9月份至2012年12月份的运单,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相关物流义务,费用总金额为61936.2元。6、催款函及快递填单和签收单(原件),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催款函,被告也签收了催款函,但是被告未付款也未给出不付款的理由。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大田集团物流配送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合同期限为1年,原告按照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和内容进行收费;双方每月10日至15日进行业务费用结算,被告收到原告的对账单明细后续进行核对确认,3个工作日内不反馈信息的,视为确认,确认后,原告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发票,被告则应以现金、支票等方式付清款项等。该合同加盖了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印章,但实际由原告履行。合同签订后,双方在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共发生运费金额为61936.2元,原告提供了发票,被告予以签收。2013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于收到函件后10日内支付尚欠运费61936.2元。被告至今未付款致原告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运输费用61936.2元应予支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运费61936.2元给原告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