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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丽娟与孙建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孙某甲,居民。原告朱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文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孙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在灌南县孟兴庄镇建有一套门面房。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性格不投,被告生活作风腐化,没有责任心,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孙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孙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虽诉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性格不投,被告生活作风腐化,没有责任心,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条件。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虽诉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性格不投,被告生活作风腐化,没有责任心,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李文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迎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