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可利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可利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715号原告: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祥敏。委托代理人:童哲。委托代理人:周诚。被告:可利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缪天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可利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贤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