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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与周璇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周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548号114、115、116、117铺。负责人:吴穗德。委托代理人:叶则节,男,系上诉人职员。委托代理人:胡灼光,男,系上诉人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璇,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C区新华小区15委***栋***号。委托代理人闫嘉乐,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三河镇民发村*组**号,系被上诉人配偶。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因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向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逾期未缴费。经办人于2013年10月30日17:07致电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叶则节电话,其回复没有缴交(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446号案上诉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处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佩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