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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巍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沈卫阳与蔡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阳,蔡晓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商初字第523号原告:沈卫阳。被告:蔡晓江。本院受理原告沈卫阳与被告蔡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卫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沈卫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玉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