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姜春波与贾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波,贾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44号原告姜春波,男。被告贾文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春波诉被告贾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春波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春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