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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商南县魏书成与程建禄因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书成,程建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09号申请人魏书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建禄,男,汉族,,农民。魏书成与程建禄因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2年6月作出(2002)商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程建禄赔偿魏书成各项损失共计15074.8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2002年7月,权利人就本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建禄当时在监狱服刑,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当时相关规定向权利人发放了债权凭证并裁定此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魏书成向本院提出程建禄已服刑期满在家,请求本院恢复本案执行。本院经审查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共16574.89元,由被执行人程建禄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魏书成14000元,剩余2574.89元魏书成自愿放弃不再申请执行。执行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200元申请人魏书成自愿承担(已于2002年11月22日预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商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