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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广宗县东方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与高永荣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宗县东方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高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广宗县东方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晓东,系该企业负责人。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被申请人高永荣,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冀EGF1**汽车一辆,并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