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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吴金勇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邹鹤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蕾。上诉人吴金勇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金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金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吴金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桦审判员 陈旻尔审判员 杜月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