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涉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邵,李艳霞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杨邵,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下庄村6组41号。委托代理人刘彦成、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霞,女,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下偏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邵与被告李艳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邵于2013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艳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邵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邵撤回对被告李艳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