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余新革与汤品芳、徐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86号原告刘某,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黄某,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跃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