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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余新革与汤品芳、徐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86号原告刘某,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黄某,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跃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