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韩成申请执行赫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成,赫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韩成,男。被执行人赫亚辉,男。本院在执行韩成申请执行赫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赫亚辉将执行款6900元交到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2013年3月3日前给付原告韩成69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佳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