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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韩成申请执行赫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成,赫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韩成,男。被执行人赫亚辉,男。本院在执行韩成申请执行赫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赫亚辉将执行款6900元交到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2013年3月3日前给付原告韩成69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佳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