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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树军与汤阴县宜沟镇大寺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军,汤阴县宜沟镇大寺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张树军,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郭鹏,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秀叶,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系原告之妻。被告汤阴县宜沟镇大寺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李超只,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军诉被告汤阴县宜沟镇大寺台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军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在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军审 判 员  韩凤玉人民陪审员  王金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