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武祥涛、郭伯磊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602号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159号正信会所D座临街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被告武祥涛,男,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被告郭伯磊,男,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被告聊城市开发区金羊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栾河路东首。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武祥涛、郭伯磊、聊城市开发区金羊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