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陆伟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228-1号申请执行人陆伟。被执行人郑永柱。本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永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永柱在合肥市有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合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永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合产××)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立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