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荣欣宏馆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晨晓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荣欣宏馆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郭晨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66号原告陕西荣欣宏馆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141号家豪建材大厦三层。被告郭晨晓,女,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荣欣宏馆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晨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荣欣宏馆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荣欣宏馆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陕西荣欣宏馆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