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肖古勇与孙凯、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古勇,孙凯,曲龙,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511号原告肖古勇,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凯,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曲龙,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淮阳路9号青岛市。被告张静,女,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肖古勇诉被告孙凯、曲龙、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孙凯、曲龙、张静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古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