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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重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闽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闽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重字第00018号原告:南京闽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魏腾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陈荣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闽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可能影响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许晓静审判员  龚亚辉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